法律
常識判斷:案例分析題精選習題三
http://www.ew3.com.cn 2012-05-11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案例分析題】
1987年5月,某縣縣委向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發出免去一位同志的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擔任該職務的通知。在縣人大常委會還沒有討論這兩位同志的任免事項時,縣政府就發出了任命擬免去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的同志為縣農委委員的通知,縣委一位負責同志也找擬任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的同志談話,讓他離職就任。對于這種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縣人大常委會及時向縣委提出了意見??h委常委會專門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隨后,縣委與縣政府分別撤銷了原來發出的通知。 問:縣委和縣政府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的哪些有關規定?
【解析】
我國憲法有關條款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縣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的任免,應由縣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手續??h委和縣政府違反了上述憲法規定,因而是非法的、無效的任免,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