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1993年9月,某市海天飲食聯合店辦理了異地購買豬肉的手續,并于同年10月開始,從某市場和個體屠戶手里購買豬肉2萬千克左右,其中一部分未經檢疫。海天飲食聯合店將這2萬千克豬肉全部分給下屬飯店,當地群眾反映個別飯店加工出售痘豬肉。該市衛生監督檢測所發現后,進行了調查,查明海天飲食聯合店購買的2萬千克豬肉大部分未經檢疫,并混有痘豬肉分配給下屬飯店加工銷售。據此,該食品衛生檢驗所作出了對該聯合店罰款6000元的決定。該飲食聯合店不服,欲對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
問:①食品衛生檢疫所為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诤L祜嬍陈摵系陸蚰膫€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析】
?、偈称沸l生檢疫所是法律授予行政權的組織,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诤L祜嬍陈摵系陸蚴行l生局申請復議。
本案例涉及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確定及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的確定。
市食品衛生檢驗所是一個事業單位但也是一個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28條第3款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復議人?!彼员景钢惺称沸l生檢驗所是適格的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申請復議,其管轄機關一般難以確定。因為這種組織很難從名稱、外表上看出其對口的行政機關,尤其是這些組織同行政機關的組織方式不一樣。但《行政復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行政機關管轄?!倍鶕妒称沸l生法》的規定,食品衛生檢驗所是衛生局下屬事業單位。所以本案由該市衛生局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