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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3)
http://www.ew3.com.cn       2012-10-26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3.無效的民事行為:(void)


  從成立之日起就是絕對、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例外:


  沒有預售許可證無效,但補辦后有效;


  承包工程資質不夠無效,但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動宣布無效;


  宣布無效沒有時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張無效;


  無效的后果:


  自始無效;


  返還財產(不當得利);


  損害賠償(締約過失);


  解決爭議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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