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規范。
二、刑法的效力范圍
刑法的效力范圍,也稱刑法的適用范圍,它解決的是刑法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以及對什么人具有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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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域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1.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缎谭ā返?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边@里所說的我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領空。這里所說的“法律有特別規定”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刑法》第11條關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規定。二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對適用《刑法》的特別規定。
《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薄缎谭ā返?條第3款還規定了犯罪地標準,即“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缎谭ā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3.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缎谭ā返?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缎谭ā返?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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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生效時間。修訂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4章第8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