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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25)
http://www.ew3.com.cn       2014-02-06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指行為人設立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1、條件的概念與特征:條件是當事人用以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事項。


  條件具備的特征有:(預測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條件的特點?)


 ?。?)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須為將來能否發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實。


 ?。?)須為合法的事實。


 ?。?)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實。


  2、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


  條件的成就指作為條件的客觀事實發生。條件的不成就則是指作為條件的客觀事實未出現。


  3、條件的分類:


 ?。?)、條件的作用


  停止條件  又稱延緩條件,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


  解除條件  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


 ?。?)、條件的內容


  積極條件  是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內容的條件。


  消極條件  是指以某種事實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到來的客觀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為。分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


  〔生效期限〕,簡稱始期,又稱延緩期限,生效期限指決定法律行為發生的期限。


  〔終止期限〕,又稱終期,指決定法律行為消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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