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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30)
http://www.ew3.com.cn       2014-02-13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預測題)


  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預測題)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代理進行的主要時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獨立進行代理行為。


  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5、代理人實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義和適用范圍:


  1、代理的意義:


 ?。?)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


 ?。?)代理可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適用范圍:


  不論自然人、法人還是其他民事主體,都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但下列行為不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3)違法行為。


  *代理人指導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代理的分類:


  1、代理人代理權限發生依據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直接規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單位的裁定或者決定而確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權限的范圍


  〔一般代理〕  又稱總括代理、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及于一般事項的全部,其范圍并無特別限定的代理。


  〔特別代理〕  是指特別限定代理某一事項,代理權限限定于一定范圍或特定事項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數


  〔單獨代理〕  是指代理權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權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為數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權的代理


  〔再代理〕  有稱為復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將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項轉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條件:(預測題)


 ?。?)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須經原代理人授權


 ?。?)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時報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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