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1、在古代社會,自然人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分的關系的種種約束,大多很難享有并實現獨立的人身權。
2、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隨著人類社會“從身分到契約”的變化,雖然對人的支配的身分權不斷萎縮,某些人格權也開始受到法律保護。但人身權制度在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得到發展。
3、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受“人權運動”的影響,人身權開始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視。
4、社會主義國家的人身權也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1964年《蘇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則中專條規定了公民的名譽和尊嚴的保護,在債篇中有損害健康或者致人死亡時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牙利民法典》擴大了對人身權保護的范圍,首先確立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制度。
5、我國《民法通則》在總結各國民事立法經驗和文化大革命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人身權利制度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從法律上確認了民事主體的獨立的法律人格,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人的價值的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