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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55)
http://www.ew3.com.cn       2014-04-25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典權


  一、典權的概念和特征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進行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典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2、典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3、典權是以占有典物為成立要件的物權。


  4、典權是以支付典價為對價的物權。


  5、典權是有期物權。


  二、典權的取得和期限


  1、典權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典權。(典權的設定、典權的讓與和轉典)


 ?。?)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的典權。


  2、典權的期限


  〔典權〕的期限簡稱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贖權的期限。一般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30年。超過30年的,應縮短為30年。


  三、典權的內容:表現為典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典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典權人的權利:


 ?。?)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轉典與出租典。


 ?。?)讓與權。


 ?。?)優先購買權。


 ?。?)修繕重建權。


 ?。?)費用求償權。


  2、典權人的義務:


 ?。?)保管典物。


 ?。?)返還典物。


  l   出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典人的權利:


 ?。?)典物的處分權。


 ?。?)抵押設定權。


 ?。?)回贖權。


  2、出典人的義務


 ?。?)瑕疵擔保義務。 (2)費用返還義務。


  四、典權的消滅:典權的消滅除標的物滅失、混同、拋棄等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外,還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贖。 2、找貼。 3、留買、作絕、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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