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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67)
http://www.ew3.com.cn       2014-05-30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及特征:


  〔保證〕是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責履行債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具有如下特征:


  1、保證本身是一種合同關系。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關于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從屬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證合同雖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密不可分,但保證人并非主債的當事人。


  二、保證的成立條件:


  1、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人。


  2、保證人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


  3、保證人合同采用書面形式。


  三、保證的方式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保證方式。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履行期屆滿而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


  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四、保證的效力


  1、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保證責任的期間: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6個月。


  3、主合同內容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如變更合同須取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在保證期內,如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不影響保證的效力。如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給第三人,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共同保證:同一債務可以由數人做保證。共同保證依法律規定或相互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保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保證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在其代為履行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7、最高額保證:指保證人于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的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所提供的保證。所擔保的債權為未來的債權,是基于若干合同產生的債,是在約定的保證合同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保證人不承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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