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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68)
http://www.ew3.com.cn       2014-06-04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質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的性質:


 ?。?)證約性質。(2)預先給付性質。(3)擔保性質。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及適用規則:(預測題)


 ?。?)定金須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發生違約行為以后交付。


 ?。?)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作用,而違約金沒有。


 ?。?)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主要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


 ?。?)定金一般是約定的,而違約金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法定的。


  4、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預測題)


 ?。?)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履行,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屬于履行的一部分。


 ?。?)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一般為合同的一部分。


 ?。?)預付款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一般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定金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適用定金罰款,而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不發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效力。


  二、定金的成立條件:(預測題)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定金的給付標的原則上為金錢,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也可以給付替代物作定金。


  三、定金的效力


  1、證約效力。


  2、充抵價金或返還的效力。


  3、定金罰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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