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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72)
http://www.ew3.com.cn       2014-06-16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清償


  一、清償的概念:指能達到消滅債權效果的給付,即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代物清償: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代物清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須有債權存在。


  2、他種給付與原定給付是屬不同種類的。


  3、他種給付是代替原定給付的。


  4、須經當事人合意。


  三、清償的抵充: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數宗同種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制度。


  構成清償抵充的條件是:


  1須經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宗債務


  2須數宗債務為同種類,不同種類的數宗債務之間不能發生清償的抵充


  3須債務人所為履行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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