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
一、抵消的概念:指二人互負有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在對等數額內使各自的債權債務互相消滅的制度。
二、抵消的條件:
1、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須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
3、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抵消。
4、債務依其性質或法律規定屬于可抵消的范圍。
三、抵消的方式:我國合同法采用單方行為說,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抵消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限期。
四、抵消的效力:
1、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
2、雙方債務等額時,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雙方債務額不等時,債務額較大的一方仍就超過部分負繼續履行責任,債權人對尚未抵消部分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
3、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得為抵消時消滅。最初得為抵消時指抵消權生效時,即抵消通知到達對方之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