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74)
http://www.ew3.com.cn 2014-06-20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提存
一、提存的意義:
1、〔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一定機關保存,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
2、提存的主體與客體:
?。?)提存的主體:提存人、提存受領人、提存機關。 (2)提存的客體:標的物。以適于提存為限。
3、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應向提存機關提出申請。
?。?)受理與提存。
?。?)制作提存公證書。
?。?)通知提存受領人。
二、提存的效力(預測題)
1、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提存與清償發生同等消滅債的效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因此消滅。
2、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提存機關依法負有保管義務。
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提存機關交付提存物,并承擔必要費用。超過20年無人受領的提存物,視為無主財產。在提存機關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額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