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1、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都得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產一般不收歸國有,盡可能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
3、公民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
4、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
5、公民在其繼承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得于法律規定的期間內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予以保護。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
女子與男子有平等得繼承權;夫妻在繼承上有平等得權利,有相互繼承遺產得繼承權;
在繼承人得范圍和法定繼承得順序上,男女親等相同;
在代位繼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繼承權;
在遺囑繼承中,無論男女,立遺囑人都有權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過遺囑處分自己得合法財產,任何人都無權干涉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3、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4、兒媳與女婿在繼承權上平等。
5、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平等。
三、養老育幼原則。
1、在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的確定上,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相互扶助的法律義務為出發點。
2、在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適當的份額甚至可以多于繼承人分得的分額。
3、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
5、公民可以與撫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定遺贈撫養協議。
6、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產的財產,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