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儲備(80)
http://www.ew3.com.cn 2014-07-08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繼承權的行使和放棄
一、繼承權的行使
繼承權的行使,指繼承人實現自己的繼承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自己行使繼承權,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二、繼承權的放棄:
1、繼承權放棄的概念: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所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2、繼承權放棄的方式: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遺產處理前,可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用,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繼承權放棄的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溯及自繼承開始之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