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和性質: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其應繼承份額的法律制度。
代位繼承的性質分為固有權說和代表權說兩種主張。我國采用代表權說,即在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代位繼承權時受被代位人的繼承權狀況影響的。
2、代位繼承的條件:
?。?)須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
?。?)須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須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須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3、代位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
?。?)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時,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時才發生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如為數人,則不能與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遺產。只能共同繼承代位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轉繼承(預測題:轉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一項法律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
轉繼承人具有如下特征:
1、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因參加繼承的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一種法律現象。
2、轉繼承是繼承人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
3、轉繼承是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承受繼承人有權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預測題)
1、二者的性質不同。
2、發生的時間和條件不同。
3、主體不同。
4、適用的范圍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