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 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 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過失致人死亡罪
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D.故意殺人罪
2.張某被判處無期徒刑,王某被判處拘役,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趙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對誰可以依法暫予監外執行?
A.張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趙某 D.張某和李某
3.甲和乙是盜竊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監獄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間脫逃至A市。甲在A市某賓館吃飯時被抓獲,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甲在A市還犯有盜竊罪;乙在A市搶劫時被當場抓獲。對甲和乙所犯的新罪應當如何進行偵查?
A.二人均由監獄一并進行偵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進行偵查
C.甲由監獄進行偵查,乙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D.乙由監獄進行偵查,甲由A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4.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對外簽約。后張某因收取回扣被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該企業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A.不成立
B.無效
C.可撤銷
D.成立并生效
5.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A.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
C.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D.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廣東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ew3.com.cn/)參考答案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C
解析:甲過失致乙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又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即產生殺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對象不能犯的 未遂。D選項是因果關系錯誤的解決方式,因果關系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構成。因果關系錯誤的一般情況是第一個行為是故意行為,第二個行為是過失行為,第二個行 為實現了第一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個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認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沒有犯罪目的的,因而這里 也不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問題。由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又故意實施了第二個行為,實際上第二個行為無法既遂(對象不能犯)。第二個行為是主體對客體認識的錯 誤,成立故意殺人的未遂。第一個行為和第二個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關系,因而認定為數罪。所以最后的正確選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故選C。
2.B
解析:《刑訴法》第214條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僅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題中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罰的只有王某和李某,因此B為正確答案。
3.C
解析:《刑訴解釋》第14條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確定相應的偵查機關,故選C。
4.D
解析:本題考表見代理?!逗贤ā返?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奔讛y帶蓋有乙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相對人有理由據此認為甲具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
5.D
解析:本題考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逗贤ā返?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笨梢?,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效果發生于私法領域的行為,合同當事人地位必須平等。本案不符合這兩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