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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
深圳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不同法之間的地位高低
http://www.ew3.com.cn       2019-04-16      來源:廣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法律繁多,有憲法有法律,有法規有規章,那這些“法”的立法機構都是同一個嗎?不同的法律之間地位是否有高下之分呢?誰的法律效力更高范圍更廣?兩種“法”起沖突的時候,又該聽哪個的話呢?


  其實這就涉及到了公務員考試中的“法律效力的層次”這一考點。而這也是公務員考試中的常見考點。


  上面那些問題讓小編先用一張表格為各位考生稍作解答。


  

制定機關

地位效力

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最高權利機關)

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效力地位僅次于憲法

一般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

行政法規

國務院(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低于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自治法規

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

地位與地方性法規想仿,只適用于本行政區域范圍,對自己管轄范圍外的地區沒有約束力

特別行政區的法

全國人大、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地位與地方性法規相仿

行政規章

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

低于行政法規,且僅在本部門所管轄的范圍內適用

政府規章

“一省三市”人民政府

一省: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

三市:省會市、國批市、特區市

低于行政法規,低于同級地方法規。且僅在本地區所管轄的范圍內適用


  通俗的規定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同位階時特別法高于一般法,新法高于舊法。(注:部門規章為國務院各部委制定,若國務院裁定法律沖突時偏向部門規章,則需要避嫌,提請上級即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裁決。)


  再來一張圖吧,更能清晰的表現各種“法”之間的層級高低。


  

法律效力的層次高低


  這就是我國法律效力的層次,希望能給各位考生參加安徽公務員考試帶來一些幫助。下面這道公務員考試的真題就考查到了這一考點,大家來練練手吧。


 ?。?015年·新疆)某省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 )


  A. 應該直接適用發改委的部門規章


  B. 應該直接適用該省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C.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


  D.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正確答案


  C.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


  詳細解析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地位相似,若是沖突:先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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