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爆出尚德公司“捐贈門”的羅凡華繼續爆料,稱中華慈善總會開免稅發票有附加條件,“得再給慈善總會現金捐贈,這是潛規則。只要有了附加條件,捐贈物資是否到位,對方就不會嚴格審核”。羅凡華稱,去年,他們開1700萬元的免稅發票,給了中華慈善總會8萬元現金支票。(據8月17日《京華時報》)
做慈善也有“潛規則”?這真讓人大跌眼鏡!但凡“潛規則”出現的地方,都不會是什么善事兒。通常情況下,它就是一種互利當事雙方或多方但損害第三方或公眾利益的私下交易。就這起“捐贈門”來說,中國慈善總會獲得了數萬元的現金,而尚德公司得到了可以免稅的捐贈發票。如果捐贈物質的價值確實達到了發票上的數額并且捐贈到位,那么捐贈單位依法憑票享受免稅待遇也是合法合理的,但問題在于慈善機構一旦收到了額外之財就不再嚴格審核,這就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甚至導致慈善的落空。事實上,這起“捐贈門”就存在這個問題。據央視報道,尚德公司捐贈的物資基本上都沒有落到受捐人的手里,而是被承辦的單位中途轉賣了。
有人或單位捐贈了款物,慈善機構理應為之開具發票以及相關的憑證。慈善機構憑什么向捐贈單位伸手要錢,又何以能成為普遍通行的“潛規則”呢?中華慈善總會目前還沒有給出解釋,但筆者推斷這或許與慈善事業中的“提成”制度有關。按照有關規定,慈善機構可以從捐款中提取不超過10%的款項作為工作經費,因為慈善事業的運作需要雇傭人員、提供服務。如果是捐款,工作經費的提取當然非常方便;但如果是物資,就無法從中提取經費。于是,慈善機構就向捐贈者提出另捐現金的要求。
應該說,這樣的理由并不充分,因為并不是每一筆捐贈都要提取工作經費。如果確實缺少工作經費,慈善機構可以與捐贈物資的個人或單位協商,但絕不能把發票作為附加條件,不然就有“逼捐”之嫌。不管是出于自愿還是無奈,只要捐出了款項,慈善機構都應該將這筆捐款公之于眾,而不能使之成為“潛捐款”。
公益慈善被稱作“玻璃瓶里的事業”,它的運作當然應該是透明而且光明正大的。為了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除制定了《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部門還出臺了很多規范性的文件,這些“明規則”足以指導我國的公益慈善活動,怎么還會有“潛規則”呢?關鍵就在于“不透明”。就拿這起“捐贈門”來說,如果整個運作的過程都是透明的,尚德公司捐贈的那些產品就不可能被中途轉賣,另捐現金買發票的“潛規則”也就無處遁形。
近年,中國的公益慈善事業發生了很多“事故”??v觀所有的事故,無不與暗箱操作相關。只有透明度才能杜絕“潛規則”,也只有透明度才能重新獲得公信力,才能使中國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