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緊張,出現糾紛是由政府、患方和醫方、媒體以及法律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導致的。
第一,政府原因。主要是政府對醫療衛生投入、醫療保障體制建設、醫院體制改革以及對藥品價格監管不到位、不健全,導致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不能緩解,產生了矛盾引發糾紛。
隨著國家醫療體制的改革,中央財政預算中衛生支出占全國衛生總費用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則逐年上漲。目前政府在全社會衛生總費用中扮演的角色呈現弱化趨勢,全國40%的城鎮居民、72%的農村居民看病需要自掏腰包,而個人醫療支出在衛生總費用中所占比重還在不斷加大。
第二,患者的原因。首先,患者對醫療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過高。醫療事業是一項高風險的事業。由于醫學發展水平有限,水平再高的醫生也難以包治百病,人才和設備再優越的醫院也不是“保險箱”。有資料顯示,即使在醫學飛速發展的今天,國內外一致承認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搶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間。此外,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患者會產生并發癥,這是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但卻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有時,患者還會因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出現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醫療意外,也不是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預見和避免的。但現在一些患者和家屬有一個明顯的誤區:只要進了醫院,既然花了錢,付出后就要獲得等值的回報,就要達到期望的目的。治療效果不理想或產生并發癥甚至醫療意外,就遷怒于醫院,產生糾紛。嚴重的還會施加暴力,釀成血案。
其次,患者的維權意識、對醫療過程的參與意識在增強。隨著社會的發展,一方面患者開始關注自身的隱私權、知情權、同意權是否得到保護和尊重,是否與醫生處于一個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信息社會患者能夠更方便地了解到與疾病相關的信息,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療方案、用藥及病愈后情況。當這些權利被忽略或醫院、醫生稍有不妥時患者就會持懷疑或對立的態度,認為自己權利被損害,這樣自然會引起糾紛。
最后,一小部分病人出于經濟承受力的問題、家庭關系問題有意把矛盾轉嫁給醫方,試圖減免費用或發泄不滿。還要提及的是,有一些存在某種不良動機的人,有意制造糾紛或使糾紛升級,以謀取錢財?,F在流行的“要想富,做手術,做了手術告大夫”的順口溜就反映出這種現實。某些省份一些專門吃“醫療糾紛”的“糾托”、“討錢幫”已經出現,他們主動介入醫患糾紛,游說患者向醫院索賠,代患者以恐嚇、毆打等不法手段向院方強索賠償,索取巨額賠償再抽取傭金,不少醫院為保聲譽而選擇“破財擋災”也使“討錢幫”氣焰更盛,醫療索賠額也有越抬越高趨勢。
第三,醫方的原因。從醫院來講,受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大環境以及不合理的補償機制的影響,醫院的價值取向發生偏差,醫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經濟創收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療質量。很多醫院圍繞著創收在患者身上大做文章,以“大處方”、“過度檢查”、亂收費來創收,甚至將科室對外承包,允許掛靠,讓一些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鉆空子,冒充專家、自封教授,夸大醫術,銷售假藥,欺詐患者,損害患者的生命健康,獲取不義之財。還有些醫療機構唯利是圖,漠視生命,竟然見死不救、拋棄病人,這些做法和行徑社會影響惡劣,必然會引起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對醫患關系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引發甚至激化醫患糾紛。再有就是醫院在服務設施、服務過程上沒能做到以患者為中心,存在瑕疵,為產生醫患糾紛留下隱患。
從醫務人員來講,一些醫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或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職,麻痹大意,發生誤診、誤治及手術失敗等問題,增加了患者的痛苦,甚至造成患者死亡,產生醫療事故,引發醫患糾紛。少數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低下,服務態度不到位,出現了索要“紅包”,開大處方謀取“藥品回扣”等丑惡現象,極大地損害了大多數醫務人員和醫院的公眾形象,導致患方對醫務人員的不信任。醫務人員所從事的職業具有科學性強、風險高的特點,自身的責任大、壓力大,工作量大,一些人認為自身收入低,導致心理失衡,對待病人缺乏關愛之心,只是機械地照章辦事,以居高臨下的態度對待病人。更有甚者,一些醫務人員不僅對病人“生冷硬頂”,甚至對病人呼來喝去,不尊重病人的人格。一些醫務人員在繁重的工作下無暇回答患者提出的疑問和作必要說明,或者缺乏溝通意識或技巧,這也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引發糾紛的一個因素。
第四,媒體原因。一個健全的社會離不開新聞監督,離不開良好的輿論環境與氛圍。媒體對醫療領域的收受紅包、回扣,開大處方等不良現象以及患者因醫療事故所受到的傷害及痛苦處境的報道,對醫療機構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有著積極意義。大部分媒體在報道這類事件時是從良好的愿望出發的,但也正是因為醫療問題這一涉及面廣,受眾面寬的問題高頻度、大批量的報道,而且絕大多數都是負面報道,且同一事件在各種媒體上反復出現,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人們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不滿和不信任。還有個別媒體為尋求賣點,搶新聞,對醫患糾紛不深人調查,沒能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在真相尚未弄清之前,作出失實的報道,誤導了讀者和公眾,把患者和醫務人員對立起來,對醫患糾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第五,法律原因。我國衛生立法速度近幾年明顯加快,但仍遠遠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由于事物的不斷發展變化,醫療過程中存在著復雜多變的具體情況,而相關法律尚未或不能對各個細節或技術、操作等標準作出嚴格的界定。在相關法律建設滯后的情況下,醫務人員和患者分別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評價對方,從而產生沖突,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目前,法律法規的銜接適用還存在問題,導致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往往根據理解來適用法律。同一類醫療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賠償金額出現天壤之別,不僅浪費訴訟資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濟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往往還會進一步激化醫患矛盾。很多患者或患者家屬在發生醫患糾紛時,出于對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及司法機關公正和效率的懷疑,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一些過激的暴力的方式對醫護人員實施侮辱及人身傷害,破壞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再加上一些醫院迫于種種壓力花錢買平安,用經濟手段去平息事態,也從客觀上助長了患者或患者家屬采用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傾向。
對策綜述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對策
第一,在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中要堅持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職責。
一是要確保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對公共衛生設施、預防設備、防治工具等方面的投資要加大力度,確保公共衛生工作經費和人頭費足額發放到位。二是要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避免資源的不合理分布。大力扶持鄉鎮、社區醫療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在人、財、物及政策上予以傾斜,夯實醫療衛生體系的基礎。三是要加大財政對醫療保障體系、社會救助體系的投入,最終形成一個覆蓋全民且付費分擔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四是要加強對醫藥生產、流通、銷售領域的監管,核定真實生產成本,遏制藥價及醫療器材耗材價格虛高現象。要保證價廉質優的基本藥品以及降價藥品的生產流通和銷售。同時對藥品生產企業以漲價為目的變劑型、換包裝、改名稱申報新藥的行為進行查處。五是要理順醫療收費價格,解決“以藥養醫”問題。必須切斷醫療機構與藥品營銷機構之間的經濟利益聯系,逐步做到醫藥分開。在醫療費用總體控制的前提下,對醫療檢查費實施最高限價,提高醫療技術勞務收費,使醫院的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診斷、救治、護理、服務等環節,轉型為“以醫養醫”。六是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要從政府公共管理角度對公共衛生事業、醫療機構實行有效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遏制醫療腐敗,凈化醫療市場及醫療藥品廣告市場,實現醫療衛生公平和效率的統一,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安全。
第二,發揮市場作用,彌補醫療衛生資源不足,滿足群眾日趨多樣化的健康服務的需求。在建設、完善、均衡公共衛生醫療機構,使其充分發揮服務于政府,做好基本醫療和應急醫療保障,維護醫療公平性以及醫療、教學科研保健作用的同時,鼓勵和引導民營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向醫療衛生領域投資,改變政府投入不足的局面,解決醫療衛生資源短缺的現狀,滿足群眾不斷增長的多樣化、差別化的健康服務需求。同時打破壟斷局面,在政府規范管理中形成良性競爭,促使公立醫院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
第三,發揮醫療機構在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中的主導作用。一要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保護患者權利的法律規章樹立正確認識。比如醫療事故責任舉證倒置的規定,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讓既無醫療知識又不了解醫療過程的患者來舉證,顯然有失公平,患者也絕沒有這個能力,自然要由醫方來舉證。舉證倒置制度對醫患雙方都是有利的,目的是使醫生診治中更慎重,采取的醫療措施更加嚴謹和科學,而不是讓醫生在醫療過程中采取防御性醫療,花費精力完善自我保護“文書”,以求自保。二要提高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使診療護理行為嚴格遵循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努力降低誤診、誤治及醫療事故的發生率。三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遏制醫療腐敗現象的發展,維護醫務工作者的榮譽。對醫學院校的學生要加強醫德以及醫療法學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四要轉變服務模式,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服務模式。在醫療服務設施、服務流程及細節上要注重人性化,尊重患者的權利和就醫感受,為患者提供溫馨、細心、愛心和耐心的服務。五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制定完善各種知情同意書,實施收費等事項的公示制度,加強病歷管理。即使患者及家屬行使知情權、選擇權,也使醫患溝通具體化、規范化,同時使醫護人員的接診效率提高,醫療行為又得到有效保護,保證醫療質量,減少和預防糾紛的發生。六要建立、完善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交流的制度規范,制定醫患溝通手冊,對工作人員進行溝通技巧培訓。
第四,建立有效的醫療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減少醫護人員的后顧之憂。在加強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和監管力度,改變醫院不合理的補償機制以及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同時,要建立有效的醫療風險防范化解機制,使醫務工作者專注于救死扶傷,而不是考慮患者有沒有錢,好不好惹,值不值得冒風險,自己的創收指標能不能完成,出現糾紛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能否有保障,經濟賠償能否支付得起等等問題,消除醫護人員的后顧之憂。政府有關部門應推動保險公司盡快設立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共同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的一切賠償責任。除醫療事故外,如在服務態度、醫院管理或醫療質量方面產生糾紛,患者也可以要求賠償。同時,針對目前絕大多數醫療糾紛最終被鑒定為不是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預見和避免的醫療意外且醫方還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向患方予以經濟補償的狀況,應設計推出醫療意外險。一旦發生意外,患方就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隨著這些險種的推行,當發生醫療糾紛后,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醫療糾紛鑒定調解處理機構就會出面,協商理賠,從而把醫務人員從醫療糾紛困擾中解脫出來。
第五,加強立法和執法。盡快完善各種醫療法規,使醫患之間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做到有法可依。由全國人大單獨制定一部專門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以擺脫目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狀態。同時,對目前的不同醫院醫生之間“互相鑒定”的狀況,實行異地鑒定。杜絕“暗箱操作、院院相護”現象的發生'或者建立與醫患雙方以及保險公司都無利益聯系、利害沖突的一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調解,使鑒定或調解具有公信力。針對目前醫療糾紛暴力化的傾向,司法機關應該明確認識到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是公共秩序,應該受到法制保障。醫療機構是一個特殊的救死扶傷的場所,受到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干擾,甚至破壞,不僅是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職業權利的侵犯,也是對其他病人就醫權利的侵犯。為此應該及時介入,依法制止處罰那些對醫護人員實施侮辱及人身傷害、破壞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建議公安機關借鑒南京市的做法,在一些大醫院設立警務室,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第六,加強社會主義和諧文化的建設,化解矛盾、整合社會關系。和諧文化是以和諧為思想內涵、以文化為表現方式的一種文化,它融思想觀念、理想信仰、社會風尚、行為規范、價值取向為一體,包含著對和諧社會的總體認識和評價。通過和諧文化的建設,使人們在關注經濟建設的同時,更加重視社會的全面進步,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同時,通過和諧文化的建設,使和諧的人文精神所倡導的求同存異、團結友愛、和睦相處能深深地滲入廣大社會成員的思想意識之中,引導人們用正確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去觀察社會,培養人們用寬容的態度看待和處理各種問題,避免思想認識上的片面性和極端化,形成尊重勞動、關愛他人、維護公平、相互關愛、團結互助的社會風尚,這對解決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期出現的各種利益關系緊張和社會矛盾紛繁、復雜的局面能夠起到重要作用。應該特別強調的是,媒體在營造和諧法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