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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法制頻道:5月16日早晨7時27分,網友“淡忘天涯”在鐵血網發帖稱:“昨天中午12時20分,從山西回家途經焦作市郊區,看到路邊兩輛電動車相撞。駕車二人女性血留(流)不止,男性口吐鮮血……一輛警車經過,我們使勁招手將其攔停。警車上2人下車聽了我的求助后,竟然說我們是溫縣的,不是焦作市的……”
溫縣公安局一負責人告訴記者,帖子中所指警車上的兩人身份查明,是溫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民警和溫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協警。2012年5月14日上午,為了辦理一起特大網絡詐騙案赴外省出差手續,二人去了焦作市公安局技偵支隊。中午12時25分許,二人駕豫H-3316警車,回溫縣途中行至焦作市中站區新園路西段時,看見路邊有人招手攔車,就停下了車。下車后,民警發現是兩輛電動車相撞,一男一女兩名傷者躺在地上。經詢問現場圍觀群眾確認已打110報警和120救護后,又現場觀察兩名傷者肢體反應明顯,加上要立即到廣東出差辦案,便對攔車人說“我們是溫縣的,還有任務!”就上車離去。日后,溫縣警方做出回應:對涉事民警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涉事協警予以辭退。
【專家解析】
從情理上講,見義勇為,遇難相幫,是社會主流價值觀,不管是政府公職人員還是普通百姓,面對發生意外,受傷倒地的人,都不能無動于衷,見死不救。否則,就是有違良知,有違道德的行為,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和道德的批判。
從法理上來說,按照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警察與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及時救助。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警車上的人真是警察,就有搶救傷者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如果見死不救,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現實中,僅有個別見傷不救的警察因傷者死亡、媒體曝光等原因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眼下,當事民警也僅以記大過處理,辭退涉事協警。正是法律責任的低風險縱容了一些警察見傷不救的僥幸心理,也讓部分警察的職責意識模糊或丟失。
法律上的職務責任守住了對生命敬畏的底線,社會與公眾的道德邏輯才不至于處于“缺氧”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