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記者采訪“礦難瞞報”的新聞,舉起相機卻被負責安全生產的副市長阻攔,稱“自己有肖像權”。這一幕發生在黑龍江鶴崗市,記者的照片被強行要求刪除。
【解析】
好一個“肖像權”,官員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真的要我們慨嘆“進步”嗎?從法律角度而言,記者的采訪違規了嗎? 官員只享有“有限度”的肖像權。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然而肖像權的侵權依據并非“僅憑一張臉”。依據法律規定,公職人員、影視和體育明星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與此同時,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例如,新聞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
公職人員在公務場所,只享有“有限度”的肖像權。如果這位副市長在自己的家中含飴弄孫,未經允許誰也不能給其拍照。但作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在趕赴礦難現場的途中,拿肖像權說事兒,未免“表錯了情”、“會錯了意”。 媒體有監督權,公眾有知情權,《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新聞媒體常常通過記者的話筒和鏡頭,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同時,我國公民還享有知情權,這是監督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在媒體和公眾行使權利時,除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情況外,任何公職人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公開相關信息。而這位副市長面對記者的鏡頭霸氣側漏,“肖像權”比天還大,卻忘記了自己的職責。當記者接到線索核實情況時,副市長卻盛氣凌人。顯然在他的心中,公眾的知情權、媒體的監督權與自己的肖像權相比,不值一提。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這些推動社會進步的法律原則,卻常被個別官員拿來說事兒。這位副市長究竟是在乎自身形象,還是在遮掩事件背后的真相,我們不得而知。
但肖像權等法律規定,既當不了“遮羞布”,也成不了“擋箭牌”。 學會在監督下行使權力,應成官員必修課。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不是給政府部門找麻煩、惹亂子。恰恰相反,公眾的意見和媒體的監督往往能促進政府部門工作更細、更好、更科學?!墩畔⒐_條例》已經發布了6年,這位副市長卻讓我們看到了某些官員依然不習慣在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下工作。
傲慢與偏見的背后,缺乏“我是誰”的理智思考,缺乏“為了誰”的情感認知。信息公開透明已成共識的今天,善待媒體和公眾,學會在監督下行使權力,理應成為官員的基本認知和必修課。與此同時,只有明白了“形之正,不求影之直,而影自直”的道理,官員才會更加從容地面對記者的鏡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