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幫助考生提升申論答題水平,廣東公務員考試網(www.ew3.com.cn)特別推薦申論熱點解讀之“見義勇為反被拘,如何不讓英雄心寒?”,希望考生閱讀本文,對申論熱點的把握有一定的幫助。
【背景鏈接】
2018年12月26日深夜,福州的趙先生發現一名陌生男子入戶對一名女子施暴,立即施救,踹了陌生男子一腳,導致該男子內臟損傷,被鑒定為輕傷二級。隨后,趙先生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后2019年1月10日轉取保候審,經過進一步偵查,晉安公安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月17日,趙先生在微博上發出求救信息,稱自己見義勇為反被拘,微博信息發出后引發社會各界網友高度關注。
事發不久,福州公安發布通報表示: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后果。鑒于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綜合分析】
我國法律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斗爭,但見義勇為過程中出現的正當防衛也同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見義勇為本是一件值得肯定和褒獎的事情,然而,由于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出發原則和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并未完善,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因此,盡快出臺具有最高效力的規范標準制度勢在必行,同時,還要在就醫等環節中給予見義勇為者最基本的權益保障。
見義勇為是一種核心正能量,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傳播社會正能量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其受益者不僅是被救助者,更是整個社會。為此,社會各界都應該努力弘揚正能量,構筑共有的精神家園。
【相關問題】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1、見義勇為法制不健全,體系不完善。2、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賠償機制。3、司法機關辦理案件不到位,對見義勇為、正當防衛認識不足。
二是權益保障體系缺失。1、見義勇為權益保障政策缺失。2、社會保障救濟手段落后。
三是社會各界關注支持度不夠。1、對見義勇為者獎勵不到位。2、弘揚見義勇為氛圍營造不到位。3、社會關注不足。
【相關對策】
一是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1、制定全國統一的見義勇為權益保障法。2、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3、制定統一的賠償機制。4、提高各地司法機關對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的認識。將好的判例作為指導性案例外,有必要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統一司法機關認識,指導辦理正當防衛案件。
二是健全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體系。1、創新見義勇為保障方式,制定見義勇為者救濟原則。2、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申報權利,規范申報和確認程序。3、建立見義勇為案件爭議調查聽證制度,類似于趙先生這樣的見義勇為者對調查處理意見存在異議,有權利提出聽證。4、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基金會,除了政府撥款外,企業捐資是大頭,一旦發生見義勇為行為,專項基金會會主動向見義勇為者提供幫助。
三是社會各界合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1、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2、完善道德宣傳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制定宣傳方案,明確宣傳責任,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微博微信等媒體,加大對見義勇為英雄事跡的宣傳力度,發揮英雄榜樣力量,營造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的濃厚輿論氛圍。3、提升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者的關注支持力度。
【權威論述】
法律是要鼓勵人們行使自己的正當、合法權利,讓社會上更多人能夠為正義而勇敢地站出來。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周漢華
民法總則中明確了見義勇為救助人責任豁免規則,但這僅限于救助人對被救助人自身造成損害的豁免,而不是對施加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責任豁免。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孟強
【高頻金句】
1、人們期盼法律能真正為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行為撐腰,避免人們在救人和自救的路途上瞻前顧后。
2、一場沸沸揚揚的“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眾輿論的持續關注下,迎來了峰回路轉的時刻。
3、見義勇為是人們最質樸的正義感,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積淀與傳承的道義文化。
4、訟聽兩造、兼聽則明,真相未完全明朗時,公眾不宜臆斷先行。
5、社會輿論作為司法監督的一部分,在互聯網高度發展的今天,其作用越來越明顯。
【案例拓展】
美國
美國各州都有《好撒馬利亞人法》,即《見義勇為法》,通過法律規定免除見義勇為者因為施救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各州的《見義勇為法》寬嚴有別,但大同小異,主要內容包括任何急救都不能以求回報為目的;醫療救護人員施救行為不受該法律保護;如果開始施救,就不能離開現場,直到專業救護人員抵達;施救者不應將自己置身于危險中;施救者合理的施救行為如果造成被施救者傷殘甚至死亡,可免于刑事責任;施救者不能未經受害人同意就強行幫助別人,昏迷或喪失意志的人可視為默許;對未成年者施救須經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等等。
德國
德國為“見義勇為”的行為立法由來已久,早在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邦法》中就規定“以現金獎勵拯救他人生命者”,獎金由政府資金和基金會的捐贈而來。此后德國對見義勇為問題的處理經過不斷的調整與變動,在20世紀初通過一系列判例逐步形成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權益受損的受害人和救助者,都可以從國家得到賠償。對見義勇為者是否對在實施救助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法律也作出了回答?!兜聡穹ǖ洹返?80條規定了“為免除危險而管理事務”的情形,設立了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除外的豁免?!笆聞展芾硪员荛_可能對本人發生的急迫危險為目的的,惟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可以歸責于管理人?!边@些法律讓德國的見義勇為者可以少些后顧之憂。
【時評文章】
制止侵害反被拘,須從程序上保護見義勇為
2018年12月26日,福州趙先生樓下一個女鄰居大喊救命,趙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戶施暴的一個陌生男子。施救過程中,趙先生踹了該男子一腳,造成該男子內臟損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趙先生因此被當地警方刑拘了14天。如果趙先生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到法院,可能面臨四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額賠償。
昨天的最新消息是,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南方都市報記者,趙先生被拘留后,該院確曾接到公安機關開具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但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而當事人趙先生也于1月被釋放。
趙先生侵害造成陌生男子內臟損傷,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拘,所帶來的爭議并不只是見義勇為制止暴力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和防衛是否過當的問題,更多還在于警方調查認定與處置的過程是否謹慎、客觀與公正。從目前新聞披露的情況來看,尚有兩點亟待釋疑。
一是趙先生涉嫌故意傷害如何認定的。大家都知道,防衛過當與故意傷害有本質的區別,即便是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的實務上都要求從輕處理。而從新聞報道踹陌生人傷害的一腳,是制止陌生男子侵害行為且發生相互之間糾纏的連貫性行為,如果僅僅只是這一行為所造成傷害,即便是認定防衛過當都值得商榷,明顯不構成傷害的故意。
二是陌生男子存在明顯的犯罪行為,即便是拋開其是否構成強奸未遂等具體定性不論,其行為也是相當惡劣的。就目前的信息看,警方沒有刑拘陌生男子,反而刑拘了施救的趙先生。其實,這不是兩起孤立的案件,而有著內在因果聯系。
對此,如果警方不拿出令人信服的說法,也就無法消弭公眾的懷疑。鼓勵好人見義勇為,法律即使不能獎賞好人,也應當給予好人相應的保護。雖然見義勇為不能沒有邊界,見義勇為與故意傷害的調查認定也是嚴肅而復雜的事情,而且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但是法治不只是冰冷的條文,還有各個環節以及執法人員所秉承的正義信念,更有見義勇為者應當獲得保護的權利,這些都要在情與法之間找到平衡。如此,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執法與司法過程中的模糊地帶,才能夠有效抑制可能存在的裁決彈性,讓司法正義與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更契合。
為何見義勇為發生傷害的案件屢屢引發爭議?一個重要的原因,恐怕還是對見義勇為者缺少相應權利救濟和實體程序的保護,往往是作為普通的案件來進行調查處理的。因此,這一案件真正值得反思的是,能不能從制度、程序上將類似案件的調查處理進行規范,比如,建立見義勇為案件爭議調查聽證制度,類似于趙先生這樣的見義勇為者對調查處理意見存在異議,有權利提出聽證。如此一來,既強化了執法過程中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也融入了調查處理糾偏與情法兼顧的開放機制,使得調查處理更加公正、更加令人信服。(作者:木須蟲 來源:燕趙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