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定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體檢機構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相關醫院: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下發后,各地各部門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社會反響較好。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切實維護招錄機關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人事部、衛生部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指定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等11家醫院和北京體檢中心作為中央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體檢機構。
招錄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今后,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體檢原則上在上述機構進行,否則體檢結果視為無效。招錄機關在組織公務員錄用體檢前應當與指定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烏與責任。體檢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選拔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人員從事體檢工作。
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體檢標準,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主檢醫師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明確的體檢結論,體檢機構加蓋公章。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招錄機關和指定機構應當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
人事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