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安部門招錄被指歧視,文職崗位也拒殘疾人及相貌不佳者
天下公機構是一個開展殘障、肝炎、艾滋病等領域反歧工作的公益機構。今年下半年以來,天下公機構多次接到了殘友和其他公益機構轉來的信息,信息顯示,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門的招聘啟事中,明確拒錄殘疾人及相貌不佳者,“這些招聘啟事,有的是招錄警察,有的是招錄輔警、協警,有的甚至只是招錄話務人員、會計等文職人員,竟然也都拒錄殘疾人及相貌不佳者”,天下公機構執行主任于方強介紹。
這一現象引起了天下公的高度關注,通過網絡調查,他們發現,警察職位拒錄殘疾人和相貌不佳者的原則,出自2010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和國家公務員局頒發施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霸谶@個文件中,設置了很多歧視性規定”,于方強說,“我們在網上找到不少類似的招聘公告或簡章,其中自今年7月份以來就有近20個不同地方公安部門的歧視性招聘信息”。
《特殊標準》被指涉嫌相貌歧視
于方強介紹,《特殊標準》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第三條規定,“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ㄈ绨遵帮L、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p>
于方強認為,“人民警察”包含的崗位有很多種,如秘書、計算機技術、影視采編等。該條所提到的“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 和應聘者的能力及工作崗位職責并無直接關系,有這些特征的人未必不勝任警察工作崗位,畢竟選警察不是“選美”,不加區別地對全部警察崗位設置關于相貌的限制,盲目地將他們排除在人民警察隊伍之外,對他們很不公平。這樣既不符合人盡其才、物盡其用的用人原則,更與《公務員法》、《就業促進法》、《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相抵觸。
限制肢體殘疾一刀切,被指涉嫌殘疾歧視
于方強介紹,《特殊標準》第五條規定“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第六條規定“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不應該一刀切對所有的肢體殘疾人進行限制,對聽力殘疾人的限制也不應該如此籠統”,于方強說?!熬斓姆止び性S多種,對于文書工作、戶籍管理、證件辦理、技術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眾多文職職位,這些都是許多殘疾人可以‘正常履行職責’的崗位”。
于方強認為,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中還有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p>
于方強認為,并非所有警察都要沖到第一線去擒拿格斗、捉拿嫌犯,允許殘疾人做警察,符合公平原則也更人道。
建言獻策:“特殊規定”不應逾越法律的一般原則
經過研究,天下公機構決定給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提交一封建議信,建議對 《特殊標準》里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對相貌、殘疾等不合理的歧視性要求和規定重新審查,予以糾正或刪除。
建議信指出,《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里存在相貌、殘疾等歧視性規定,與行政法的公平、公正理念相違背?!肮_、公平、公正”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而公平強調人人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對待。公正則指行政機關客觀中立,不徇私舞弊,具體到公務員招錄中則是指行政機關不能憑自我喜好設置跟工作崗位無關的不合理的限制。
我國民間反歧視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認為,人社部門為公安、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制定的這一體檢標準,將會損害這些部門的公共形象。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就業歧視問題,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促進就業平等。行政部門作為法律、法規的重要執行者,理應模范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員招聘中杜絕相貌歧視、殘疾歧視等不良傾向,為全社會樹立良好的示范效應。
長期從事就業歧視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招生辦)憲政研究所負責人劉小楠表示:相貌、身體殘疾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響崗位職責的履行需具體分析,而不應直接因此被剝奪面試考察的機會,《特殊標準》已經試行實施一年,理應及時進行完善、修訂,使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避免制度性歧視。
據2011年1月本報報道,目前殘疾人公務員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開的信息中顯示,事業單位中殘疾人占總員工人數的1.3%;武漢市人社局公開數據為,公務員系統殘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統計顯示,從2004年至今,政府機關通過公開招考共新錄用公務員5917人,有1人屬于殘疾人。